中国笔业网 - 笔业行业门户网站 !

商业资讯: 行业新闻 | 品牌新闻 | 行业数据 | 行业标准 | 百科知识 | 政策法规 | 新品资讯 | 成果专利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商业资讯 > 品牌新闻 > 多家文具名企高层讲述专利维权的“辛酸史”
9.biz | 商业搜索

多家文具名企高层讲述专利维权的“辛酸史”

信息来源:boioo.com   时间: 2014-08-08  浏览次数:830

  自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启动以来,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关于企业对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意见与建议,每每成为了执法检查组与来自基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一线的负责人们着重探讨的话题。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取证难、耗时长、成本高一直是我国企业在专利维权纠纷中面临的“三难”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在一些行业领域内,侵权假冒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权人在维权方面依然面临着一些现实的障碍和问题。而在此背景下,专利行政执法因其所具有的主动、简便、快捷的优势,日益受到专利权人的重视。扬专利行政执法之长,方能解企业维权之忧,也定会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是各地基层企业及创新者发出的共同呼声。

  对于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而言,在遭遇专利侵权纠纷时,因取证困难而制约企业维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以我国教育装备行业龙头企业之一的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龙公司)的遭遇为例。“近年来,亚龙公司的产品受到市场好评,因此出现了大量涉嫌侵权的产品。在福建、山东、四川、重庆、江西等地,一些企业以亚龙公司的教育装备参数进行投标,严重侵犯了亚龙公司的合法权利,但我们在维权时却要面对取证难的困扰。”亚龙公司董事长陈继权深感知识产权维权的艰难,他说,“在维权过程中,异地取证对于企业来说非常困难,虽然我们向涉嫌侵权的企业、学校、招标单位等发了公函、律师警告函等,但对方依然置之不理,让我们的维权陷入了困境。”

  而对于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下称爱好笔业)副总经理南宪德而言,取证中遇到的问题则更为棘手。据介绍,这家制笔企业早在2001年就成立了“打假维权办公室”,但多年来的维权经历却并不顺利。“企业开展打假工作,首先要进行先期的调查取证,我们就是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遇到了变化快、危险大等一系列问题。”南宪德回忆说,2010年11月,爱好笔业的调查人员在江西进贤县进行调查时,被涉嫌制假方纠集社会人员打伤3人,其中1人构成轻伤,严重挫伤了企业打假维权的积极性。此外,经过历时10余年的打假行动,爱好笔业虽打击了一大批涉嫌制假的窝点,但也使制假者提高了警觉性,并具有了一定的反调查能力。

  如果说取证难、耗时长还算是“看不见的困扰”,那么,维权的成本则是实实在在的“看得见的烦恼”。“专利侵权维权的成本相对于胜诉的赔偿金额,有些时候是不太合理的。”孙宁薇说,一场专利侵权诉讼可能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包括侵权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一件简单的专利侵权诉讼案的成本可能需要10万到20万元,胜诉后判决的赔偿金额可能也就只有10万到20万元。浙江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贝发集团)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国际商贸服务于一体的大型文具集团,产销规模连续10年居全国同行第一、全球行业第三,产品近70%出口到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近年来,贝发集团却在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遇到了巨大障碍。贝发集团董事长邱智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言,正是由于专利诉讼维权成本太高,企业苦不堪言。“2013年的时候,美国一家专利经营公司从其他企业处购得专利权,向贝发集团的文具销售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诉讼一审程序需花费140多万美元的费用,目前仅诉前程序我们就已经支付了20多万美元的律师费。”邱智铭很是困惑。

  曾因媒体广泛宣传的“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而闻名业界的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既尝过专利保护的甜头,也吃过侵权赔偿执行难的苦头。该公司副总裁徐志武告诉本报记者,目前企业专利维权成本高、赔偿额低,侵权企业的真实收入难以精确计算,对于绝大多数专利侵权诉讼案法院最后都采用了法定赔偿计算方式。徐志武说:“较之权利人投入较大的诉讼成本来说,所获得的赔偿太少,直接伤害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即使法院判决后,执行也很难到位,如果侵权方恶意逃避执行,目前还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执行手段。”

  业界共谋解决之道变则通,通则久。在取证难、耗时长、成本高的困扰下,近年来,许多企业尝试通过其他更为便捷有效的方式展开专利维权工作。其中,专利行政执法受到许多企业的关注。陕西西电捷通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军则表示,司法保护耗时长,诉讼成本高,使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不敢维权。他希望通过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体系的不断建设和完善。“美国有"337调查"之类的行政手段,建议我国也应设立相应的行政保护体系,予以反制。”曹军提出了有建设性的建议。而作为长期工作在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音邦定的意见或许更为具体且更具可操性。音邦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长期的工作经历中,他深感基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的机构性质有待明确,法定职权有待完善。“专利法第三条之规定明确了国务院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性质为行政性质,但未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区)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性质,带来了现实中各基层管理机构性质的混乱。”音邦定说,“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确定其行政性质,以保障其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行使,从而有效落实专利保护职责。”同时,音邦定还特别提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涵盖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议从立法上赋予其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职权,以应对不断增加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专利法颁布30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日臻完善,已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当前,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国的专利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笔业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