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盘活企业环境权益,江苏再进一步。
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一家纺织印染企业在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全市首例排污权抵押登记,随后苏州农商银行向该企业发放了1200万元排污权抵押组合贷款,贷款期限1年。这也是《江苏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以来,全省按照最新流程办理的首笔超千万元排污权抵押贷款。
排污权作为一项行政许可,究竟有没有抵押权?如果有,评估谁来定?定多少?苏州农商行发放的这笔贷款,创新性的将排污权抵押作为组合贷的前置条件,附加相关担保,不仅为日后此类贷款的发放产生了良好示范效应,也是对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完善的有力探索。
价值先行,“排污权”受认可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该项权益做为企业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的一种行政许可,按照规定可以通过在市场公开出让等方式进行交易,因此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
2020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出台了《江苏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企业可将排污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贷款用途包括企业节能环保改造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专项用于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
正是基于这一《办法》,苏农银行严格按照企业提出申请、银行组织贷前审查、银行进行价值评估和贷款审批、双方签订贷款合同、企业补缴有偿使用费、企业申请抵押登记这一流程规定,发放了该笔贷款。
苏农银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周斌介绍,按照目前的市场情况,排污权事实上是一项具有稀缺性的权益。随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完备,这一权益更加容易定价,因此也就有了成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发放的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苏农银行此次创新性的采用了“排污权+其他担保”的模式,总贷款额度达到了1200万元,使得排污权的价值被进一步扩大。
“通常来说,有意愿、有能力获取排污权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本身也比较好,这为银行放大贷款额度提供了其他抵押或担保基础。”周斌同时强调,排污权本身一定是这一贷款组合的前置条件,“有了排污权作为抵押,其他的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才能追加进来,起到额度放大的作用。”
多方协作,明晰责权利
“此前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我们的困难主要在于两点——一是由谁来做排污权抵押登记机构,这在当时并不明确;二是排污权只是企业获得的行政许可,到底有没有权利去做抵押。”周斌说。
针对这两项实际问题,《办法》一方面明确由出台排污权管理办法的环境主管部门作为抵押登记方,即另一方面明确企业只有在向税务部门缴纳了当年度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才有权利去做抵押。
除此之外,在此类贷款的实际发放过程中,还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帮助核定企业符不符合做排污抵押贷款的资质,企业环境表现情况、有无遭受处罚、排放总量是否超标,以及查询有偿使用费缴纳等情况。“建设美丽江苏,事关每个人。排污权抵押业务的开展,离不开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参与、协助。”周斌说。
完善环境权益市场,助力江苏“率先达峰”
苏农银行此次与主管部门配合成功发放排污权抵押组合贷款,是江苏探索完环境权益市场建设的一个生动案例,也是江苏率先实现碳达峰的探索。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作为经济大省,江苏在全国率先实现“碳达峰”,任重道远。
江苏从2017年发布《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到2018年10月提出《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再至2020年12月《江苏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江苏在环境权益市场融资工具领域不断探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与环境治理研究院院长助理徐倩提出以“资源效能型、环境优质型、气候友好型”发展模式为导向,江苏“率先达峰”的核心路径应当也必须是“一减一增一平衡一借力”。
其中,“一借力”指的是“借力市场机制与金融工具”,创新性使用低成本、激励性的经济杠杆实现“率先达峰”目标。排污权抵押,即使很好的尝试。
事实上,以融资为杠杆,撬动生态环境改善,江苏创造性推出了“金环”对话机制。这一机制推出两年多来,参与的省级行政部门10家,环保贷合作银行6家,签订合作备忘录的金融机构17家,直接参与“对话”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超过700家,已获益企业近4500家,形成了“政-银-企”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截至2020年底,全省累计发放“环保贷”176.8亿元,支持297个生态环保类项目建设。此外,发放绿色金融奖补资金7034万元,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治理成本。
碳达峰、碳中和不仅是严峻挑战,也将催生巨大的产业“风口”,成为下一个“蓝海”。在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必将带动低碳等相关产业投资,促进就业,带来融资需求,无论是对相关企业,还是对金融机构,都是巨大的商机。
江苏省金融业联合会绿色金融委员会主任、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董事长束兰根表示,未来围绕着环境权益、尤其是“碳”的交易将更加广阔,诸如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用能权、排污权市场等也会拥有更多的市场、品种及交易模式。
相应市场的开发,则更加需要相应金融产品体系的支持,来帮助环境权益发挥更大的效应,使企业加速融入绿色发展的道路中来。
(采写:孟培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