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伙伴
经常在小区电梯、路边、灯箱屏
看到无处不在的广告
这些广告必然会产生经济收益
然而这笔钱到底归谁?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明确提出
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挪用属违法
赶紧来了解一下!
正式施行!这笔钱归业主所有
3月1日,新修订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八十六条,设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管理和服务、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条例》中有哪些重要规定?
又会如何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呢?
01
业主注意
作为业主
这些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
一、物业防疫请配合
《条例》第八条明确,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是业主的义务。
二、增设电梯可表决
《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既有多层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条例》还规定,鼓励和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业主达成自愿增设电梯协议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增设电梯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住宅装修有章法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或者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人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并严格遵守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四、车位不够有新招
《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建的访客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未配建访客汽车停车位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依法合理设置访客汽车停车位。
《条例》第七十条第五款明确: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出租公共、共用车位、车库;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用先到先停等优化停车资源的方式使用公共、共用车位、车库。
五、专项资金专项用
《条例》第七十六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外墙、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02
物业注意
作为物业
这些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
一、不可强制要求业主“刷脸”
《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
二、不可随意收取物业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五款:收取物业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对物业服务人擅自扩大范围收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指导物业服务人规范收费行为。
三、小区公共收益应公示
《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公共收益扣除必要的合理支出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年度补充,补充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条例》第五十六条前两款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的财务审计要求,并明确审计结果应公示。
同时,《条例》第八十、第八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责令其退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换物业前,旧物业仍应服务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五、物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醒业主、物业使用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看到没?
《条例》第五十六条前两款
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管理公共收益的财务审计要求
并明确审计结果应公示
《条例》第八十、第八十一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责令其退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小伙伴就问了
条例中所提到的小区公共收益
都有哪些呢?
什么是小区公共收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利用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就是小区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常见的有8项,比如广告费用、共有车位出租收入以及共有房屋的出租收入等。
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如小区有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等活动场地,是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在小区业主使用时,会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这笔钱也应该是属于公共收益。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如在一些宽带、通信公司进驻小区时,如果缴纳了费用,这笔费用也属于公共收益。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现在小区有一些自制售水机,如果在这些售水机进驻时,也缴纳了管理费,那么费用应该属于公共收益。
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如物管公司有一间或者几间没有用,把剩下的租出去,那么租金就应该算作公共收益。
这些收入可由物业公司代收和管理
也可以由业委会收取和管理
日常除用于维护公共设施支出外
还可以用来补贴物业服务费
再有多余的可以发给业主!
其实,近年来
昆山已经有不少小区给业主发钱!
全体业主分红!昆山这些小区火了
01
翡翠湾花园
昆山论坛网友“似水流年人不在”爆料:拉仇恨啊!昆山又有小区发钱了,翡翠湾花园发了23万给业主,我家小区啥时候也发点钱。
02
时代文化家园
今年年初
昆山时代文化家园业委会发出公告!
↓
关于使用公共收益给小区业主分红事项,经业委会组织楼代表书面征询业主意见,征询结果符合《民法典》278条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在小区进行了公示。现业委会决定于2022年1月份开始对小区2849户业主(含商铺)按每户100元的标准发放公共收益分红,预计总金额在28.5万左右。
近30万发给小区业主
实在令人羡慕!
03
黎明清境
昆山论坛网友“csg751088”发帖爆料:喜大普奔!开发区黎明清境业委会退钱了!经过业委会、监委会、业主代表投票表决,将剩余公共资金60多万平均退还业主,每户退还千元!
04
中大未来城
昆山论坛网友“朵拉拉121”爆料:今天我朋友说中大未来城发了物业费抵用券,公共收益返给业主。果然,小区都是别人家的好。
根据小区业委会的公告,返还总额约150万元,抵扣标准为:一次性抵扣12个月代收代缴费用,高层0.5元/月/平方米,多层0.3元/月/平方米,冲抵2020年、2021年代收代缴费用。
05
博怡轩小区
昆山论坛网友“shenfajun”爆料:陆家博怡轩小区给业主发钱了,300元/户,这样回馈业主的物业,真心不多了!
希望随着新修订的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施行
昆山越来越多小区业主拿到分红!